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