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活动;(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