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