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