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质询;(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组织和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