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