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未设气象机构的市辖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文旅、应急、市场监管、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