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