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本条例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雷电灾害防御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