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