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前已就业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联系用人单位,并办理调动手续;随军前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就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后未安置就业和就业后下岗的,应当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再就业计划,并优先介绍就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