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