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八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