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规章的制定及其备案审查程序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