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