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法规。

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规部分条文修改的,必须公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