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按照法规的性质和内容,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立法研究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立法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