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