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有效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外廓尺寸、座椅、品牌标识等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