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五)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在设置了禁止停放或者禁止临时停车标志和告示牌的重点路段、时段停车,不按告示牌的要求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掉头或者倒车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九)在夜间通过急弯路段、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
(十)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十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二)通过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察明水情,不低速通过的;
(十三)行经渡口不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