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三)通过铁路道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五)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六)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载人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不按指定时间、路线的;
(十)在道路上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教练不随车指导或者让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十一)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车身后部未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实习标志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三)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其他作业的车辆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