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四)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