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的具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