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