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保持非机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三)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
(四)不得牵引动物;
(五)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