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或者其他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尽量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划出作业区,设置围挡,在作业区来车方向白天不少于五十米、夜间不少于一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告标志。在高速公路上应当在作业区来车方向不少于五百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作业、施工,临时恢复交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