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进出道路时,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