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或者标线标明的速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城市快速路和一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九十公里,二级公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城市其他道路最高时速为六十公里。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最高时速为二十公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