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交通运输、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农村、价格、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做好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