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