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借道通行时,应当让所借道路内通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