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承修、回收登记制度。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改装、拼装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