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三)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四)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