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国防科研生产、边防海防、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国防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