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