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第八条有效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法规性决定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