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期限的决定Article 8In force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Regulatory Decis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