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说明。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