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会议上作说明。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