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和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