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成员和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