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部分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对部分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