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主要问题等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