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