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法规案已列入会议议程,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