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法规案已列入会议议程,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