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公众以及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政府组成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等研究立法建议项目报送工作,有建议项目的于当年第三季度报送常务委员会。
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列入立法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