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于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附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