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征求意见的情况经整理后,可以根据需要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议参阅资料。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