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的单位性质、评定等级、服务对象等因素给予相应激励扶持。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主体投保养老服务相关综合保险,有效降低运营风险。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