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养老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营养合理、符合民族习俗、适合老年人的餐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养老助餐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对养老助餐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助餐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布价格、补贴和接收慈善捐赠等信息。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